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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福建安特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南昌联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安特微电子有限公司,南昌联众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1042号原告:福建安特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赤港华侨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7356551716。法定代表人:NGHONKEE,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金煌、陈超己,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南昌联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板溪村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1989959U。法定代表人:徐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福建安特微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联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福建安特微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安特微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南昌联众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安特微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福建安特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莹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关雨琴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