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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信林与周伟强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伟强,王信林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伟强,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信林,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上诉人周伟强因与王信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5民初4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被告周伟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周伟强户籍地为浙江省上虞市丰惠镇东溪村136号,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王信林为周伟强承建的苏州睿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新建车间工程向周伟强提供建筑材料,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太仓市,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提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周伟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周伟强负担。上诉人周伟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提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周伟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恩乾代理审判员  黄源榕代理审判员  柳 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闻 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