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23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解思国盗窃、抢劫、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23刑初40号公诉机关东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思国,男,1984年8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东平县,住东平县。2005年7月4日因盗窃被泰安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9月30日因寻衅滋事被泰安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2月13日因犯抢夺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文登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5月24日减刑释放。2016年8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泰东检公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思国犯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雪、宋朋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思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解思国在东平县旧县乡、老湖镇、梁山县等地实施盗窃、抢劫、抢夺行为十三起,其中盗窃财物金额合计113414元,抢劫财物金额230元,抢夺财物金额合计2287.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盗窃罪1、2016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解思国在梁山县梁山镇张坊村盗窃王某2鲁P×××××起亚狮跑汽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11694元。2、2016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解思国驾驶其盗窃的起亚狮跑汽车行至东平县斑鸠店镇大蒜市场东30米,盗窃赵某放在屋外的大蒜两袋,价值860元。3、2016年8月11日1时许,被告人解思国驾驶其盗窃的起亚狮跑汽车行至东平县斑鸠店镇大蒜市场东30米,盗窃赵某放在屋外的大蒜两袋,价值860元。二、抢劫罪2016年8月3日凌晨,在东平县戴庙镇新华村东营石油大学加油站,被告人解思国驾驶其盗窃的起亚狮跑轿车,加230元油后欲逃离,加油员王某1发现后拽住车门阻止,被告人解思国加油门开车驶离加油站,拖拽王某1至220国道后甩下王某1逃离。经鉴定,王某1伤情构成轻微伤。三、抢夺罪1、2016年7月5日22时许,被告人解思国驾驶捷达轿车在东平县老湖镇水浒影视城对面中石化东平第二十四加油站加完油后,趁加油员张某2不备逃跑,被抢汽油和柴油价值640元。2、2016年7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解思国驾驶其盗窃的起亚狮跑汽车在东平县旧县乡旧县四村中国石化东平第五加油站加完油后,趁加油员李某1不备逃跑,被抢汽油价值300元。3、2016年7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解思国驾驶其盗窃的起亚狮跑汽车在东平县银山镇东腊山村“品品品超市”,取走冠群芳白酒、啤酒、牛奶、熟食等商品后,趁店老板穆某不备逃跑,被抢财物价值177元。4、2016年7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解思国驾驶其盗窃的起亚狮跑汽车在东平县戴庙镇中合加油站加完油后,趁加油员王某3不备逃跑,被抢汽油价值160元。5、2016年7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解思国驾驶其盗窃的起亚狮跑汽车在东平县斑鸠店镇220国道“酷爱卡汽车美容”店安装好坐垫等物品后,趁店老板陈某不备逃跑,被抢财物价值350元。6、2016年8月4日21时许,被告人解思国驾驶其盗窃的起亚狮跑汽车在东平县旧县乡车站“旧县车站超市”,取走一条玉溪香烟和四瓶农夫山泉矿泉水后,趁店老板张某3不备逃跑,被抢物品价值216元。7、2016年8月5日16时许,被告人解思国驾驶其盗窃的起亚狮跑汽车,在东平县老湖镇十字路口南路西的“第一鞋店”,取得运动鞋等财物后,趁店老板李某2不备逃跑,被抢财物价值93元。8、2016年8月5日17时许,被告人解思国驾驶其盗窃的起亚狮跑汽车,在东平县老湖镇李台村“李台超市”,取得啤酒等东西后,趁店老板李某3不备逃跑,被抢财物价值171.4元,李某3系肢体伤残一级。9、2016年8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解思国驾驶其盗窃的起亚狮跑汽车,在东平县州城镇王台大桥南黄河加油站加完油后,趁加油员吴同雁不备逃跑,被抢汽油价值180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1等人的陈述,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光盘等视听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解思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解思国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解思国在东平县旧县乡、老湖镇、梁山县等地实施盗窃、抢劫、抢夺行为十三起,其中盗窃财物金额合计113414元,抢劫财物金额230元,抢夺财物金额合计2287.4元,具体事实如下:一、盗窃的事实1、2016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解思国在梁山县梁山镇张坊村盗窃王某2鲁P×××××起亚狮跑汽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11694元。案发后,被盗汽车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王某2。上述事实,被告人解思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6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解思国驾驶其盗窃的起亚狮跑汽车行至东平县斑鸠店镇大蒜市场东30米,盗窃赵某放在屋外的大蒜两袋,价值8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解思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被害人赵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2016年8月11日1时许,被告人解思国驾驶其盗窃的起亚狮跑汽车行至东平县斑鸠店镇大蒜市场东30米,盗窃赵某放在屋外的大蒜两袋,价值8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解思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被害人赵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抢劫的事实2016年8月3日凌晨,在东平县戴庙镇新华村东营石油大学加油站,被告人解思国驾驶其盗窃的起亚狮跑轿车,加230元油后欲逃离,加油员王某1发现后拽住车门阻止,被告人解思国加油门开车驶离加油站,拖拽王某1至220国道后甩下王某1逃离。经鉴定,王某1伤情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实2016年8月3日零时三分,解思国到戴庙东营石油大学加油站加油,未付钱便开车离开,加油员扒住解思国车的玻璃被拖行的事实。2.鉴定结论(鲁)公(东)鉴(法)字[2016]第41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某1面部等损伤构成轻微伤。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3日凌晨,其正在戴庙东营石油大学加油站的南屋睡觉,在北屋睡觉的加油站员工刘淑华把其叫醒,说他听见“啊”的一声,加油站的员工王某1不见了,两人在加油站北边的220国道上找到了躺在地上的王某1。当时王某1两腿膝盖处的裤子都磨烂了,鲜血直流。两人把王某1扶回加油站后,就报警了。听王某1说她给那辆车加了230元的汽油,之后那辆车的司机不给钱就开车逃跑,王某1抓住车被挂带到了220国道上的。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1(女,19岁,住东平县戴庙镇中金山村)的陈述,证实其是东平县戴庙镇东营石油大学加油站的加油员,2016年8月3日凌晨0时许,从南边开进加油站一辆越野车,未挂牌,后边有个备胎。那辆车的司机下车看着其加油,是个矮个子男子,其把油箱加满,加了230元的汽油。那个男子去厕所回来直接坐到车上,其站在车窗跟前等他拿钱,那个男子打着火开着就往前开,其抓住车门不放手,那个男子车开得很快,拖着其一直开出加油站,开车的同时,用手掰其抓车门的手,把其的手掰开,其摔倒在国道上,那个男子开车就往北跑了。其的胳膊、膝盖、脚腕、腰部、肩部等多处都擦伤了。辨认笔录,证实王某1辨认出解思国是加完油后逃窜并将其拖伤的人。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解思国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8月的一天,其在戴庙一加油站加油后未付钱就开车离开,加油员抓住车门不放手,其就开着车拖着她前进,一直到了出加油站的北边的出口处,其用手扒对方的手并故意刹车甩下对方后逃跑。三、抢夺的事实1、2016年7月5日22时许,被告人解思国驾驶捷达轿车在东平县老湖镇水浒影视城对面中石化东平第二十四加油站加了340元的汽油,用塑料桶加了300元的柴油。加完油后,解思国趁加油员张某2不备逃跑,被抢汽油和柴油价值6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解思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人梁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6年7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解思国驾驶其盗窃的起亚狮跑汽车在东平县旧县乡旧县四村中国石化东平第五加油站加完油后,趁加油员李某1不备逃跑,被抢汽油价值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解思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人牛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2016年7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解思国驾驶其盗窃的起亚狮跑汽车在东平县银山镇东腊山村“品品品超市”,取走冠群芳白酒、啤酒、牛奶、熟食等商品后,趁店老板穆某不备逃跑,被抢财物价值17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解思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光盘等视听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被抢商品明细,被害人穆某、杜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4、2016年7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解思国驾驶其盗窃的起亚狮跑汽车在东平县戴庙镇中合加油站加完油后,趁加油员王某3不备逃跑,被抢汽油价值1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解思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光盘等视听资料,证人马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5、2016年7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解思国驾驶其盗窃的起亚狮跑汽车在东平县斑鸠店镇220国道“酷爱卡汽车美容”店安装好坐垫等物品后,趁店老板陈某不备逃跑,被抢财物价值350元。案发后,被抢财物汽车坐垫一套、DVD两盒、汽车摆件一个、汽车防滑垫一个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解思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光盘等视听资料,销售明细、退还清单,被害人陈某、曹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6、2016年8月4日21时许,被告人解思国驾驶其盗窃的起亚狮跑汽车在东平县旧县乡车站“旧县车站超市”,取走一条玉溪香烟和四瓶农夫山泉矿泉水后,趁店老板张某3不备逃跑,被抢物品价值21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解思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光盘等视听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张某3、孙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7、2016年8月5日16时许,被告人解思国驾驶其盗窃的起亚狮跑汽车,在东平县老湖镇十字路口南路西的“第一鞋店”,取得运动鞋等财物后,趁店老板李某2不备逃跑,被抢财物价值9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解思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8、2016年8月5日17时许,被告人解思国驾驶其盗窃的起亚狮跑汽车,在东平县老湖镇李台村“李台超市”,取得啤酒等东西后,趁店老板李某3不备逃跑,被抢财物价值171.4元,李某3系肢体伤残一级。上述事实,被告人解思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被抢财物明细、残疾人证,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李某3、王某4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9、2016年8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解思国驾驶其盗窃的起亚狮跑汽车,在东平县州城镇王台大桥南黄河加油站加完油后,趁加油员吴同雁不备逃跑,被抢汽油价值1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解思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人张某1的证言,被害人吴同雁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同时查明,被告人解思国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全案事实,还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作案车辆照片、被告人解思国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思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抢夺他人财物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致他人轻微伤;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解思国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解思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8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解思国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887.4元,其中退赔赵广强1720元、王杰230元、张艳艳640元、李方焕300元、穆玉峰177元、王庆凤160元、张传余216元、李渊欣93元、李存国171.4元、吴同雁1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井长生代理审判员  张盼盼人民陪审员  吴 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武士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