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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荣芳、顾枭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孙东冬、李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芳,顾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孙东冬,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419号申请执行人:王荣芳,女,1964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顾枭,男,198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119号天际大厦605房。法定代表人:陈进,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孙东冬,男,1991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李洋,,女,1992年1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荣芳、顾枭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孙东冬、李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应给付死亡赔偿金50000元,被执行人孙东冬应给付死亡赔偿金233842元、丧葬费17108.35元,被执行人李洋对孙东冬的赔偿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814元由被执行人孙东冬、李洋连带负担,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