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刑终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成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毅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刑终226号原公诉机关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毅,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汉族,本科文化,案发前任泰州乐金电子冷机有限公司购买室代理室长,曾任购买室开发科长、购买室购买经理、冰箱购买Team长。2014年7月25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辩护人陈旭旗,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周涛,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审理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成毅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5)泰高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成毅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十九万元;追缴被告人成毅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85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泰州市公安局已追缴并暂存人民币806400元)。原审被告人成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5)泰高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全 俊审判员 吴晓蓉审判员 祝年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