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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孙成邦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103执1858号孙成邦、合肥妍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业新、瞿德金:朱先珍与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皖0103民初49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刘业新赔偿申请人朱先珍各项损失64593.9元;案件受理费600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孙成邦、合肥妍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瞿德金支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600元。三、执行费88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