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盐城市中川运输有限公司与刘亚林、金爱秀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中川运输有限公司,刘亚林,金爱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中川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响水县陈家港镇金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许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亚林,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金爱秀,女,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盐城市中川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亚林、金爱秀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5]调字第216号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刘亚林、金爱秀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5]调字第216号调解书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传龙审 判 员 丁忠军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