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终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张祖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张祖胜,陈正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1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号。代表人:王力争,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祖胜,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象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燕,宁波市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陈正梦,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象山县。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祖胜、原审被告陈正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7)浙0225民初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张祖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23元,减半收取561.5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灵波代理审判员 郑 辉代理审判员 李春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