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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民申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程芹与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路远通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曹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芹,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路远通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路远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曹颖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申2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程芹,女,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香,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焘,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良,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路远通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路远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曹颖。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曹颖,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再审申请人程芹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路远通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曹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25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程芹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5)武民初字第02526号民事调解书。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程芹的申请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时效,(2015)武民初字第02526号民事调解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程芹与曹颖系夫妻关系,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2526号民事调解书是依据和解协议在2016年1月20日作出,通过法院特快专递送达曹颖、程芹的,而程芹提出再审申请是2016年12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而程芹申请再审明显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孝明审 判 员  刘祖军代理审判员  王文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