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徐平平、顾健飞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102执88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徐平平、顾健飞、吉宁春、吉云娟、兴化市周庄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铭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