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士龙与被执行人王金平、王才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士龙,王金平,王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恢51号申请人吴士龙,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被执行人王金平,女,1981年5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被执行人王才,男,1944年3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申请人吴士龙与被执行人王金平、王才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的(2008)宽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宽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