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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终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张敏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张敏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7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北路48号。负责人:魏欣,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敏,男,198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敏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3民初4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卫东审 判 员  陈霄燕代理审判员  夏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