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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2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惠州市立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惠州市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蓬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立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蓬灿,李蓬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1643号原告:惠州市立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金山湖17号小区1栋1层20号商场。法定代表人:陈立军。委托代理人:张海东,系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惠州市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三号中信城市时代第1单元16层08号。法定代表人:李蓬灿。第二被告:李蓬灿,男,汉族,1968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第三被告:李蓬星,男,汉族,1974年11月0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惠州市立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惠州市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蓬灿、李蓬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7)粤1302民初1643号一案中,因原告惠州市立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永生审 判 员 贺晔晖审 判 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伟如书 记 员 李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