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崔党伟与张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党伟,张玉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500号原告:崔党伟,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新区。被告:张玉红,女,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西工区。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崔党伟诉被告张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党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党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党伟承担。审判员 杨琰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