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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崔党伟与张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党伟,张玉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500号原告:崔党伟,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新区。被告:张玉红,女,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西工区。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崔党伟诉被告张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党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党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党伟承担。审判员  杨琰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