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吴仕杰、刘权与重庆中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仕杰,刘权,重庆中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1748号原告:吴仕杰,男,1979年5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刘权,女,197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重庆中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8号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56754756J。法定代表人:蒋远彬,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仕杰、刘权与被告重庆中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仕杰、刘权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仕杰、刘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仕杰、刘权负担。审判员 黄玉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