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3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周新房、柳阳与经万翠、杨显淑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新房,柳阳,经万翠,杨显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3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周新房,男,汉族,1971年4月13日生,云南省牟定县人。申请执行人柳阳,女,汉族,2000年12月27日生,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经万翠,女,汉族,1978年11月11日生,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杨显淑,女,汉族,1955年8月13日生,云南省牟定县人。周新房、柳阳申请执行经万翠、杨显淑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2016)云2323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经万翠、杨显淑于2016年6月20日前赔偿周新房、柳阳经济损失91479元。被执行人经万翠、杨显淑未如期依法履行上述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锡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