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开州区住房保障局与廖光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开州区住房保障局,廖光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2394号原告:重庆市开州区住房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4451782267G,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金地大厦。法定代表人:郭宇辉,该单位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三,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廖光全,男,汉族,1962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原告重庆市开州区住房保障局与被告廖光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开州区住房保障局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廖光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开州区住房保障局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开州区住房保障局撤回对被告廖光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重庆市开州区住房保障局负担。审判员 向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砾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