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寇玉霞与周友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玉霞,周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317号申请执行人:寇玉霞,女,195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周友英,女,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寇玉霞与被执行人周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80000元、借款利息19200元、案件受理费1140元、执行费1442元,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周友英名下所有的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