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吴伟琳与李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伟琳,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保46号申请人:吴伟琳,女,汉族,住广西柳州市。被申请人:李慧,男,汉族,住广东省。申请人吴伟琳与被申请人李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吴伟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于次日作出(2017)湘0302民初11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李慧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6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慧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湘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