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中寮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中寮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2185号原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5007713M。住所:象山丹东街道丹阳路****号。法定代表人:蒋善武,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浙江省宁波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系原告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中寮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3877089H。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明松,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公民身份号码:********。系被告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中寮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中寮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中寮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永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宇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