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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执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杏花村干杂调味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杏花村干杂调味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滕州市文磊商贸有限公司,滕州市体金商贸有限公司,徐庆芳,张军友,明文磊,朱广利,黄孝正,薛芳,黄体金,李林林,乔艾云,朱文斌,刘克花,王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执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古槐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执行人:滕州杏花村干杂调味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滕州市杏花村市场*号楼*号。法定代表人:徐庆芳,经理。被执行人:滕州市文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滕州市大同路东侧杏花村市场*栋**号。法定代表人:明文磊,经理。被执行人:滕州市体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滕州市杏花村干杂海货市场**号楼被***号。法定代表人:黄体金,经理。被执行人:徐庆芳,女,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滕州市。被执行人:张军友,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滕州市。被执行人:明文磊,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滕州市。被执行人:朱广利,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滕州市。被执行人:黄孝正,男,193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凭祥市。被执行人:薛芳,女,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枣庄市山亭区。被执行人:黄体金,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滕州市。被执行人:李林林,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滕州市。被执行人:乔艾云,女,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滕州市。被执行人:朱文斌,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滕州市。被执行人:刘克花,女,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滕州市。被执行人:王金忠,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滕州市。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滕州杏花村干杂调味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滕州市文磊商贸有限公司、滕州市体金商贸有限公司、徐庆芳、张军友、明文磊、朱广利、黄孝正、薛芳、黄体金、李林林、乔艾云、朱文斌、刘克花、王金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据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8民再7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滕州杏花村干杂调味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滕州市文磊商贸有限公司、滕州市体金商贸有限公司、徐庆芳、张军友、明文磊、朱广利、黄孝正、薛芳、黄体金、李林林、乔艾云、朱文斌、刘克花、王金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任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英审判员 蔡国宏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静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