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阳市泰和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清算组与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泰和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清算组,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968号原告安阳市泰和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清算组,住所地安阳市梅东路86号。法定代表人:王献忠,组长。被告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梅园庄。法定代表人:李利剑,董事长。安阳市泰和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清算组诉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安阳市泰和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清算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阳市泰和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清算组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许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