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窦某、五莲县某花岗石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窦某。被执行人:五莲县某花岗石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窦某、五莲县某花岗石矿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窦某、五莲县某花岗石矿在接到恢复执行通知书后,已按期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王某与窦某、五莲县某花岗石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