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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博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薛某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博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薛某某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760号原告:四川省博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余学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某,男,汉族,1954年11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博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薛某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博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雅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林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