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拥军与缪锋、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拥军,缪锋,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922民初86号原告:陈拥军,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廖应忠,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缪锋,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被告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301143-6。法定代表人:冯尚俭,公司经理。地址:石泉县城关镇二里桥。委托代理人:王珊,公司职员。原告陈拥军与被告缪锋、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被告建安公司诉讼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缪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缪锋一次性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建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缪锋负担。事实及理由:2011年10月9日,被告修建石泉县原古堰中学移民安置房1#、2#楼及配套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于2014年1月1日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陈拥军现金40万元整”,未约定还款期限,换条据时当时口头约定利息2分,被告用于在古堰原三中建移民安置房工程周转。借款后,经原告向被告数次索要借款无果。被告缪锋辩称,因工程周转向原告借款40万元属实,该款项用于了本人修建被告建安公司承包的石泉县原古堰中学移民安置房1#、2#号楼工程,工程完毕后,被告建安公司至今未结算,故无法偿还原告借款。被告建安公司辩称,1、本公司不是原告所称款项的借款人、担保人和抵押人,与原告所诉无直接利害关系,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故原告诉本公司的请求应予驳回;2、原告仅凭借条上备注称该借款用于本公司廉租房工程建设,无从考证,本公司也未授意任何人垫资修建任何工程。即使实际垫资施工人索要垫资工程款,该工程也未决算,依据法律规定本公司也只在该工程未支付的款项范围内(其中应扣除该工程的税费)对本案承担责任,对公司其他款项决不能承担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6月15日及2011年8月19日,石泉县房地产业管理局将石泉县古堰新区1#、2#廉租楼工程发包给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分别签订了《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载明建安公司委托代理人为缪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建安公司(为甲方)与建安公司第7项目部经理金新华(为乙方)就石泉县古堰新区1#、2#廉租楼工程项目签订了项目安全责任书,项目安全责任书载明乙方现场负责人为缪锋。古堰新区1#、2#廉租楼工程由缪锋具体负责施工。施工期间,被告缪锋因资金周转数次向原告借款,2014年1月1日,被告缪锋向原告陈拥军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拥军现金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缪锋(签名捺印)2014、元、1”。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缪锋索要借款无果。原告为证实其诉称事由的成立,向本院提供了1、借条一张;2、建设施工合同2份,被告建安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另查,缪锋无工程建设资质,其所建的石泉县古堰新区1#、2#廉租楼工程已完工,工程款尚未审计结算。对上述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缪锋向原告陈拥军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缪锋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条并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原告要求按照月息2分利息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6%的占用金。被告建安公司承包了石泉县古堰新区廉租楼项目工程,成立了项目部,被告缪锋是被告建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也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被告缪锋所借原告款项用于其所建廉租楼工程。现被告缪锋所建石泉县古堰新区1#、2#廉租楼工程已完工工程款尚在结算中,被告建安公司对原告的借款,应在欠付被告缪锋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向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缪锋于本判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陈拥军借款本金40万元及占用金(占用金自2014年1月2日起按年息6%计算直至借款付清为止);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缪锋所建石泉县古堰新区1#、2#廉租楼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缪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金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小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