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执行郑州微笑娱乐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郑州微笑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2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被执行人郑州微笑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晓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郑知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州微笑娱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执2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虎审判员 马 刚审判员 张彦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科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