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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2刑初20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沛县人,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原沛县胡寨镇农技中心农技员,住沛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8月3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执行拘留,同年8月18日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王延福,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延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陈某某在任沛县胡寨镇农技中心农技员期间,利用负责审核渔船柴油补贴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报渔业生产项目和渔船数量等手段,以胡寨镇村民陈某真、张某1、安某、贾某等人的名义套取国家渔船柴油补贴款232786.58元,占为己有。具体分述如下:1、2007年,被告人陈某某以石某、王某等人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20424.89元。(1)被告人陈某某以石某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2989.01元;(2)被告人陈某某以张某3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1992.67元;(3)被告人陈某某以张某2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1992.67元;(4)被告人陈某某以贾某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2490.84元;(5)被告人陈某某以王某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2989.01元;(6)被告人陈某某以刘元海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1992.67元;(7)被告人陈某某以符某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2989.01元;(8)被告人陈某某以陈某真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2989.01元。2、2008年,被告人陈某某以张某3等人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5799.2元,其中部分钱款由黄某1领取。(1)被告人陈某某以黄某2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869.88元,该钱款由黄某1领取;(2)被告人陈某某以张某3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579.92元;(3)被告人陈某某以张某2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579.92元;(4)被告人陈某某以贾某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579.92元;(5)被告人陈某某以刘元海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579.92元;(6)被告人陈某某以陈某真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869.88元;(7)被告人陈某某以苏某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869.88元,该钱款由黄某1领取;(8)被告人陈某某以王大庆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869.88元,该钱款由黄某1领取;3、2009年,被告人陈某某以张某3等人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18578.12元,其中部分钱款由黄某1领取。(1)被告人陈某某以黄某2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2611.62元,其中2600元由黄某1领取;(2)被告人陈某某以张某3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2611.62元;(3)被告人陈某某以张某2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2908.4元;(4)被告人陈某某以贾某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2611.62元;(5)被告人陈某某以陈某真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2611.62元;(6)被告人陈某某以苏某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2611.62元,其中2600元由黄某1领取;(7)被告人陈某某以王大庆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2611.62元,其中2574元由黄某1领取;4、2010年,被告人陈某某以张某3等人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70292元。(1)被告人陈某某以黄某2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7614元;(2)被告人陈某某以张某3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7614元;(3)被告人陈某某以张某2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8480元;(4)被告人陈某某以贾某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7614元;(5)被告人陈某某以陈某真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7614元;(6)被告人陈某某以苏某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7614元;(7)被告人陈某某以安某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8480元;(8)被告人陈某某以张某1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7648元;(9)被告人陈某某以王大庆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7614元。5、2011年,被告人陈某某以张某3等人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117692.37元。(1)被告人陈某某以黄某2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12388.67元;(2)被告人陈某某以张某3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12388.67元;(3)被告人陈某某以张某2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12388.67元;(4)被告人陈某某以贾某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12388.67元;(5)被告人陈某某以陈某真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12388.67元;(6)被告人陈某某以苏某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12388.67元;(7)被告人陈某某以安某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12388.67元;(8)被告人陈某某以张某1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12388.67元;(9)被告人陈某某以王大庆的名义虚报渔船柴油补贴,骗取人民币18583.01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2786.5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某某身份、职务证明,柴油补贴相关文件,沛县农业委员会支付2008年-2012年渔业柴油补助款记账凭证,被告陈某某冒用的村民的沛县农村信用社取款凭条,沛县农村商业银行提供的取款账号流水单据,渔船补贴相关证书,胡寨镇书记办公会会议讨论记录、胡寨镇纪委与陈某某的谈话笔录,暂收、暂扣款单据,证人陈某、张某1、安某、贾某、张某2、佟燕、张某3、黄某1、赵某、石某、张某4、王某、符某、苏某、黄某2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以上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对其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请减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并对被告人陈某某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日至2018年2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二十三万二千七百八十六元五角八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章新古审判员  陈兆霞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