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承德天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宽城学军汽贸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天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宽城学军汽贸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1040号申请人承德天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民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宽城学军汽贸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秀梅职务:经理。申请人承德天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宽城学军汽贸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柳秀山审判员 杨润国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跃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