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志军与王志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军,王志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1058号原告:李志军,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12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榆中县。被告:王志强,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30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军与被告王志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军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718元,由原告李志军负担。审判员 温雅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