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辖终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与张扬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张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2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洋澜村祝家湾。负责人:王良海,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扬,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眉县。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扬不当得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2民初11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上诉请求并认为一、被上诉人张扬的户籍地虽××在陕西省眉县,但其在西安市工作多年,与他人合办企业在西安市未央区,因其工作单位在西安市,其经常居住地也在西安市。二、被上诉人在与网上电商的众多诉讼中,均留居所地在新城区。三、被上诉人实施不当等利行为所使用的银行卡为西安地区银行卡,其接受货币行为地在西安市。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未能提供被上诉人张扬在西安市新城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故不能证明张扬的经常居住地在西安市新城区,张扬的住所地应当以其户籍地为准。因张扬的户籍地在陕西省,故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 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