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立新、姚令交通肇事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05刑申13号李立新、姚令:你们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本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2013)邵中刑一终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公安交警强迫和引诱李立新承认是交通肇事的司机,非法取证,应排除。现场目击证人及受害人和摩托车司机的证言都证明是牌照为湘××的货车造成的事故,申诉人的车是当天买的新车,无牌无号,申诉人的车不是交通肇事车”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交通肇事车辆系车主姚令,驾驶员李立新的证据有目击证人证言,证明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车辆特征与李立新驾驶的车辆一致,李立新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亦作了供述,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你们的申诉理由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综上,你们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情形,决定对你们的申请予以驳回。希你们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