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吉安桃源盛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海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安桃源盛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海安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特16号申请人:吉安桃源盛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桃源盛景”14号楼地下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6834544733。法定代表人:李素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艳,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海安,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婷,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欢,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吉安桃源盛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源盛景物业公司)与被申请人周海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桃源盛景物业公司称,其与周海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吉安市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吉区劳人仲案字[2017]第14号仲裁裁决,但桃源盛景物业公司未收到任何书面应诉材料及开庭通知材料,上述仲裁裁决程序违法,故请求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周海安称,吉安市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依法通知桃源盛景物业公司,周海安并不知情,其亦无过错,请求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实。经审查查明:2017年3月21日,吉安市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吉区劳人仲案字[2017]第14号仲裁裁决:一、桃源盛景物业公司为周海安补缴2010年6月至2016年12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补缴金额因属具体行政行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责任属于用人单位,本案中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利息及滞纳金由桃源盛景物业公司承担);二、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由桃源盛景物业公司向周海安一次性支付16245.81元。根据桃源盛景物业公司提供的吉安市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7年4月19日出具的证明,周海安于2017年2月14日领取签收开庭通知书,桃源盛景物业公司经2017年2月14日电话通知领取,但一直未领取签收,后该仲裁机构作缺席开庭处理。本院认为,桃源盛景物业公司有证据证明吉安市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依法向其送达开庭通知书,该仲裁委员会缺席开庭作出的吉区劳人仲案字[2017]第14号仲裁裁决程序违法,可以申请撤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吉安市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吉区劳人仲案字[2017]第14号仲裁裁决。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周海安负担。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杨思铭代理审判员 龙 勇代理审判员 陈利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