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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7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一华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728号之一原告:陈一华,男,1970年9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东南,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伟星时代金融中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957218074(1-1)。负责人:张金山,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雨露,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福达新村10幢12号商住楼,组织机构代码56636334-5。法定代表人:关金学,总经理。原告陈一华与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第三人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陈一华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一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一华撤诉。审判员  宁攸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桂亚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