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秋菊、童云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秋菊,童云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1529号原告: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解放东路延伸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33230137WX。法定代表人:李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一帆,浙江浙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秋菊,女,1973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告:童云峰,男,197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秋菊、童云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张秋菊、童云峰已经支付完毕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置,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张秋菊、童云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小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臧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