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804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林忠南与李土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忠南,李土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04民初1376号原告:林忠南,男,汉族,1977年1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告:李土添,男,汉族,1961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坡头区,原告林忠南诉被告李土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忠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土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忠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责令被告李土添向原告林忠南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李土添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还借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搪,至今仍未归还。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原告重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法律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作出判决。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10万元。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调取(2016)粤0804刑初60号案卷宗的《开庭笔录》一份、《被告李土添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李土添不到庭应诉,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证据向本院提交。经开庭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林忠南与被告李土添是朋友关系。2013年,被告李土添因做工程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林忠南借款人民币100000元。2015年2月1日,被告李土添向原告林忠南出具《借据》一份:“李土添现借到林忠南现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被告李土添在该《借据》上签名、捺指印。《借据》上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也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后经多次催追无果,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李土添向原告林忠南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有被告李土添向原告林忠南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虽在《借据》中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现原告林忠南请求被告李土添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请求给付利息的问题,因双方在《借据》中未约定借期内及逾期的利率,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没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土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土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忠南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10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还清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土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木荣审判员  林小红审判员  严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