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向忠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426民初312号原告:王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桂中平,祁东县洪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所在地衡阳市雁峰区中山南路80号新时代商业广场9楼。负责人:潘登,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向忠与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向忠诉称,2015年6月3日下午,原告骑助力车去祁东县灵官镇购物时在路边意外摔伤,后为治伤共花费医疗费二十余万元。原告受伤前在被告处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但被告于2016年5月9日向原告下达拒绝理赔通知书。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履行保险合同即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100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前向原告王向忠一次性支付保险理赔款50000元;二、原告王向忠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向忠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聪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