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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郑智文与任意、郭启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智文,任意,郭启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458号原告:郑智文,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西岳,渑池县洪阳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任意,男,1994年4月1日生,汉族。被告:郭启明,男,1994年7月21日生,汉族。原告郑智文与被告任意、郭启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郑智文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智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郑智文负担。审 判 员 毛克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兼书记员 史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