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2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山虎平与俄合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虎平,俄合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2民初726号原告:山虎平,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29日,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贵德县。被告:俄合肉,公民身份号码×××,男,藏族,生于1974年5月2日,牧民,住青海省甘德县。原告山虎平诉被告俄合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山虎平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虎平以已与被告俄合肉达成和解并给付赔偿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虎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山虎平负担。审判员 石丽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玉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