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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赵某芹与被执行人刘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芹,刘某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执42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芹,女,1962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马仲河镇。被执行人刘某涛,男,1965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马仲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芹与被执行人刘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涛于2017年3月19日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某芹执行标的款人民币10000.00元,剩余执行标的款、案件诉讼费等合计人民币10275.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定于此款于2017年12月末前一次性给付完毕。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已执行和解,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辽1224民初3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赵某芹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涛拒不按双方达成的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此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福江审 判 员  胡金生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