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行审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山市横栏镇金港涂装工艺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山市横栏镇金港涂装工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审459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生路38号六楼,组织机构代码78387989-0。法定代表人:刘大明,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洁辉、梁培南,该局横栏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山市横栏镇金港涂装工艺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康龙三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597401981。代表人:陈天文,系投资人。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栏)安监管罚[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安全监管局于2016年7月7日作出(中栏)安监管罚[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中山市横栏镇金港涂装工艺厂(以下简称金港涂装工艺厂)未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即安排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市安全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金港涂装工艺厂罚款100000元。市安全监管局于2016年7月12日向金港涂装工艺厂送达了(中栏)安监管罚[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金港涂装工艺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金港涂装工艺厂逾期仍未履行。现市安全监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金港涂装工艺厂缴纳罚款100000元。本院认为:市安全监管局作出(中栏)安监管罚[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安全监管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行政处罚决定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栏)安监管罚[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彩虹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淑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