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4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何深与潘景城、潘少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深,潘景城,潘少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436号之二原告:何深,男,1934年4月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九龙,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强,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景城,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潘少群,女,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原告何深与被告潘景城、潘少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深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深撤诉。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计5450元,保全费2020元,均由原告何深负担。审判长 郑 恒审判员 席 锐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智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