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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3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冬霞与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营信用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冬霞,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营信用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3民初1492号原告:杨冬霞,女,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赵县。被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营信用社,住所地河南省滑县赵营乡赵营村。法定代表人:张囯战,该信用社主任。原告杨冬霞与被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营信用社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杨冬霞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冬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冬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冬霞负担。审判员 李英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弋      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