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来安县大地物业有限公司、谭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安县大地物业有限公司,谭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来安县大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安县新安镇马厂南小区。法定代表人:王树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谭海燕,女,197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来安县大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7)皖1122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谭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来安县大地物业有限公司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的物业管理费、公摊电费、生活垃圾中转费合计824元。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7)皖1122民初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