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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7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生财、丁世英、马社林苏与边巴扎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生财,丁世英,马社木苏,边巴扎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7执13-6号申请人执行人马生财,男,1961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大通县。申请人执行人丁世英,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申请人执行人马社木苏,男,1957年3月6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被执行人边巴扎西,男,1969年8月5日出生,藏族,住玉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青民终字6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边巴扎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边巴扎西向马生财、丁世英、马社木苏支付剩余工程款4728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910.00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边巴扎西有银行存款13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边巴扎西银行存款1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邦  巴审判员 玛  当审判员 蔡吉永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布 扎 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