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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民终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市兆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负责人:李河义。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福荣,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子扬,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法定代表人:赖锦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福荣,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市兆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法定代表人:李常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非林,该公司法务经理。上诉人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兆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粤1826民初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于同月21日向原审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原审法院以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为由,对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粤1826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16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慧玲审判员  王 瑶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敏静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