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与杨秀雨、焦章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杨秀雨,焦章论,苏常龙,卢志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1240号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住所地:范县辛庄镇政府大门东。负责人:张计涛,系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军,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职工,住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平,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职工,住范县。被告:杨秀雨,女,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焦章论,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苏常龙,男,199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卢志达,男,199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与被告杨秀雨、焦章论、苏常龙、卢志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传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志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