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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执45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永响、曾双燕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永响,曾双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45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许嘉丰,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礼新,中共晋江市磁灶镇委员会副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海峰,晋江市磁灶镇人民政府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陈永响,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曾双燕,女,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永响、曾双燕计划生育行政非诉(2016)闽0582执4587号一案中,已查无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表示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终结期间不停止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灿培执行员  陈昌演执行员  吴水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尤芳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