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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11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庆文与吕波、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文,吕波,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11民初491号原告:张庆文,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吴艳,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波,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户籍地江西省武陵县。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杭州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30636028。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庆文与被告吕波、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49.5元,由原告张庆文负担。审 判 员  汤宏平审 判 员  艾 丽人民陪审员  叶来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思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