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11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庆文与吕波、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文,吕波,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11民初491号原告:张庆文,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吴艳,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波,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户籍地江西省武陵县。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杭州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30636028。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庆文与被告吕波、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49.5元,由原告张庆文负担。审 判 员 汤宏平审 判 员 艾 丽人民陪审员 叶来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思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