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57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海门市缔绣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范宜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市缔绣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范宜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5708号之一原告:海门市缔绣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198007-5),住所地海门市工业园区纺都大道118号。法定代表人:林燕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龙,江苏翔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宜兵,男,197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钮惠冲,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海门市缔绣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宜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海门市缔绣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门市缔绣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门市缔绣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44元,由原告海门市缔绣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开宇代理审判员 范刘红代理审判员 朱爱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樊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