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丹徒区辛丰镇欧家乐超市泽莹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丹徒区辛丰镇欧家乐超市泽莹加盟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执1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丹徒区辛丰镇欧家乐超市泽莹加盟店,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于南村谏黄公路旁。经营者倪凌宇。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徒区辛丰镇欧家乐超市泽莹加盟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丹徒区辛丰镇欧家乐超市泽莹加盟店于2016年11月26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所依据的本院(2016)苏1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申请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对申请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巧林审判员 许宏亮审判员 张 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健 微信公众号“”